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收条件,能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等。劳动者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能否适应或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岗位及工作任务等。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可以说是一种双向选择。
试用期VS实习期
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并为员工缴纳社保。实习并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履行社保等要求。实习期从性质上看,也是一种试用性质,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先签劳动合同后的试用实习或见习。即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试用期VS见习期
见习期通常意义上讲,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如有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也规定试用期。
三者之间区别
实习期与试用期、见习期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和见习期的一方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的一方是在校学生。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6个月,实习期、见习期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试用期、见习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实习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