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20%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和自治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具体按各专业收费标准资助。
(三)自治区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
资助对象:在国家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基础上,由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24个边境县和贫困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工)的住宿费和教材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四)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五)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内地新疆中职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所有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划拨办班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
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面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0.3%,全国每年共5万名。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资助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28%。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年生均2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次: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5、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自治区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资助标准:预科阶段每生每年4000元。
6、自治区高校伙食补贴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自治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100%享受每生每月20元的伙食补贴,每年补助10个月,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并直接拨付到学校。
在享受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高校每生每月配套20元的伙食补贴,其中75%用于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
7、高校协作计划贫困生补助
资助对象:在内地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8、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2)申请金额: 2014年7月25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通知,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增至每人每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将达到12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9、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不含部属院校,部属院校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1)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基层单位是指:
A 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B 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C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D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3)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4)对几种岗位的要求
A 参加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被录取的特岗教师、双语教师、基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并被录取。在培训期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培训结束到基层就业、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予以代偿;
B 参加“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一是必须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当年毕业当年列入培训计划;二是均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代偿材料;三是参加培训后需出具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或分配到基层工作的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C 上述岗位人员自正式到基层就业后开始代偿,分三年代偿完毕(培训期间不予代偿)。
(5)办理流程:区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需将申请材料在毕业后次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材料需一次性提交齐全);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需将申请材料在毕业后次年的3月31日前提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材料需一次性提交齐全);每名申请学生在申请后的3年内需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区内毕业生)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外毕业生)提交在职在岗调查表。
申请时所需材料:①毕业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④在校期间表现、⑤在校期间的成绩单、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⑦单位录用通知书、⑧四年的学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10、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11、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 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资助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 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政策
12、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全国奖励硕士生3.5万名,博士生1万名。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13、国家助学金
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资助对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资助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14、自治区奖学金
奖励对象:自治区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奖励计划内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的10%,博士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15、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自治区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自治区财政对区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40%予以支持,同时高校自筹一部分资金进行 配套。
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