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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吃瓜网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2006〕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2019〕第10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工作坚持集中领导,统筹安排,统一采购,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分级管理,责权统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属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及其他部门对学院的财政拨款、补助其他形式投入学院的资源所形成的资产。

(2)学院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无偿捐赠所形成的资产。

(3)学院利用现有条件取得收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对全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对全院资产行使采购、调配、管理、监督等管理职权。 

第七条 各分院、处室的第一责任人,就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存放和使用的资产负责,督促和教育本部门人员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资产。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可兼职)担任部门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所有存放和使用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购进日期、质量、技术状况、使用维护情况、存放地点、责任人等进行登记建帐,保证帐物相符,接受资产管理处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实验室、实训室要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对本实验室设备的名称、数量、价值、购进日期、质量、技术状况、使用维护情况、存放地点、责任人等进行登记建帐,接受资产管理处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 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 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各部门应在上一年度11月份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填写“采购计划”;根据学校审批意见,资产管理处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财务处将“采购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时,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学校采购制度和程序进行;固定资产配置按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必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计价、入库、建卡等手续,计财处办理记账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 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一) 各部门经办人员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51吃瓜网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验收报吿等相关资料。如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基建竣工交付使用,但没有最后决算的固定资产,要估价入账,待决算后根据验收报告进行调账。 

(二) 各部门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 范的,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调配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院所属资产有权调配,资产管理处在进行资产调配时,应开具资产调配单,调出部门在接到调配单后,应及时按调配单内容与调入部门办好交接 

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需要转移、更换责任人,经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不得随意转移资产。新调入人员,持院校人事处的证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办公用桌椅等资产。调出、退休人员应主动到资产管理处办清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在学院范围内轮岗、调整岗位的,所配资产随岗不随人。离岗时在本部门、资产管理处办清资产手续。一人身兼多职的,只配一套办公用桌椅。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维修

第十八条 学院总务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学院资产的小型维修负有维修的责任。学院房屋的改造、装修、大项维修,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立项。

第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有需要小型维修的项目,应向学院总务处提出维修申请,总务处接到申请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完毕,申请部门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教学设备的维修,在保修期内的,由设备所在部门联系供应商进行修理;超出保修期自己又没有能力维修,需要外聘人员修理或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由各分院提出维修报告,由主管领导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送交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机动车辆的保养维修,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送交资产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定点保养维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把好资产采购关,建立采购活动的监督机制,任何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院纪委举报,由学院纪委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保管不善,造成资产丢失的,查清责任,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优。 

第二十五条 私自出租、出借、挪用、占用、变卖资产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资产,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我校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 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条件: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 管理处核实后,准予报废报损。

(一) 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 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二) 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三) 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四) 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五) 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六) 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一) 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51吃瓜网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 

(二) 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 

(三) 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均由资产管理处严格按国家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应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学校对部门及个人的年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笫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由财务处 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 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责任的。 

(二) 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 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部门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 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办理交接手续, 致使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51吃瓜网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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